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9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泉仲字1603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偿付申请人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07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O月1目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2016月6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7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795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77.2万元); 二、被申请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偿付申请人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 三、被申请人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康玛水、林素珊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仲裁费129064元,由被申请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安德诚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康玛水、林素珊共同承担。鉴于申请人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会预交全部仲裁费,五被申请人应于履行本裁决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129064~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惠安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2-23
发布时间
2018-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康玛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82689392269L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晋江市池店镇江滨片区溪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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