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嵊州市东洲家俬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90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683民初1132号
案号
(2020)浙0683执恢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嵊州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嵊州市东洲家俬厂返还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按月利率7.25‰计算,罚息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7.2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7.2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嵊州市东洲家俬厂支付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已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张科、袁红儿、张建新、魏岚、张东舟、麻六芹对嵊州市东洲家俬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东洲家俬厂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74900314X3
登记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嵊州市三江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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