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大龙窑炉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5U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4民初511号 |
案号 |
(2020)川0524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市大龙窑炉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叙永县观兴乡红星机砖厂赔偿窑炉修复费用106600元;二、被告重庆市大龙窑炉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叙永县观兴乡红星机砖厂支付违约金154000元;二、驳回原告叙永县观兴乡红星机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1元,由原告叙永县观兴乡红星机砖厂负担7539元,被告重庆市大龙窑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902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重庆市大龙窑炉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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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国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225MA5U44Y37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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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保竹村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