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02********3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5民初17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3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款项18万元;2、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2536元。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系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博盛豪庭”建设项目总承包人,其将阆中“博盛豪庭”项目的水、电部分的单项工程授权给张立代为处理相关事宜,且约定张立签订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马丹承担。申请人在与张立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向马丹转款15万元,于2016年11月22日向张立转款5万元,2016年11月24日向张立转款2万元,共计22万元。此后,马丹、张立一直未取得“博盛豪庭”项目。申请人遂向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立和马丹返还履约金22万元,经青羊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1月20日前,马丹偿还10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马丹偿还8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马丹偿还71437元;案件受理费2536元由马丹承担。现被申请人到期未履行(2020)川0105民初17号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