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30********8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1725民初318号
案号
(2020)川1725执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康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迎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从2019年11月21日起、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直至还清时止;从2019年11月26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计付利息,直至还清时止。若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杨康负担;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杨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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