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胥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3********4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25民初201号 |
案号 |
(2020)川0725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胥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小柱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1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若被告胥勇未按期履行上列借款本息,则以其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潼江路北段699号阳光新城13栋1单元1楼1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川(2018)梓潼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140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广元梓曾食品有限公司、绵阳市丰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史小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胥勇负担,被告广元梓曾食品有限公司、绵阳市丰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