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3********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03民初3487号
案号
(2020)川0703执1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易小飞、陈启兵支付货款14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从2017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元,由被告李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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