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2刑初86号 |
案号 |
(2020)川0522执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婉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正的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涛的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罗林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林秋的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鑫的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卓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单刃黑色弯刀一把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八、责令被告人张婉婷、杨正、刘涛、罗林秋、李鑫、李卓彬退赔被害人罗安文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责令被告人刘涛退赔被害人罗安文经济损失人民币九百五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