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小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6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22民初2515号
案号
(2020)川0522执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小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泽荣支付借款21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5年9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2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06元,由被告陈小渝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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