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昌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2刑初123号 |
案号 |
(2020)川0522执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昌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昌生的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被告人何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玉红的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三.被告人赵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波的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四.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筒、切割刀、手机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五.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昌生的违法所得550元,被告人何玉红的违法所得315元,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昌生、何玉红、赵波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