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昌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22刑初123号
案号
(2020)川0522执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昌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昌生的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被告人何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玉红的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三.被告人赵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波的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四.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筒、切割刀、手机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五.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昌生的违法所得550元,被告人何玉红的违法所得315元,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昌生、何玉红、赵波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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