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先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4********3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民终1315号
案号
(2020)川0524执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叙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先照、杨先中、邹纯芳、李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吴定容借款5万元,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吴定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先照、被杨先中、邹纯芳、李德江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归还原告借款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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