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商武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5********8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4民初2502号 |
案号 |
(2020)川0524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商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明先借款147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47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明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许明先负担10元,被告商武忠负担140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