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621********0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621民初814号 |
案号 |
(2020)川1621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汤勇、陈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川、唐志、覃仁祥、张磊、唐磊、舒红林、何宇锋、陈德华、杨洪、彭波、田毅、周文明、谭和平支付工资40,1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7元,由被告汤勇、陈永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