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贤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6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2民初1176号 |
案号 |
(2020)川0522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贤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周文德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3元,由被告郑贤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