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三明市九龙木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1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清民初字第240号
案号
(2016)闽0423执00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福建三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贷款人林俊代为偿还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津信用社贷款本息人民币1626419.36元(已扣除保证金420000元),起诉前原告已收取沙县“公园道”的现金分红38237.9元,资产分红584815元,现尚欠1003366.46元未能受偿。 二、原告福建三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 三、原告福建三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在2016年7月1日前,按沙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公园道”项目0.35%股权的股东权益,受偿现金分红及资产分红(如原告已领取的资产分红沙县“公园道”项目11#223号公寓等资产,资产分红以领取时沙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定的价值为准。) 四、若2016年7月1日前,原告福建三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沙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及资产分红已达1003366.46元,原告福建三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俊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九龙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原告福建三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2016年7月1日止,从沙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及资产分红不足以清偿1003366.46元(以沙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县“公园道”项目的原始签单为凭,确认原告已分得现金及资产的总额,据以计算原告未清偿部份)。原告福建三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1日起将沙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35%的股权,转移给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九龙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并配合被告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九龙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持有沙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35%的股权后,对原告未清偿部份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 六、案件受理费20902元,减半收取10451元,由被告三明市九龙木业有限公司、三明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时间
2016-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振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3791780815H
登记机关
福建省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清流县嵩溪镇金星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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