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叶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1********1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1民初3731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9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伟借款本金2万元及借期利息3000元;二、被告贾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高伟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5000元;三、驳回原告高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贾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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