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叶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1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1民初3731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伟借款本金2万元及借期利息3000元;二、被告贾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高伟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5000元;三、驳回原告高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贾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