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虎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01********3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023民初374号 |
案号 |
(2017)新4023执恢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虎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由索夫支付劳务工资14200元。二、被告马虎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由索夫支付索款费用200元。三、驳回原告马由索夫对被告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马虎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8-16 |
发布时间 |
2017-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