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漳县民达碳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1民初658号 |
案号 |
(2020)冀0431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明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鸡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00000元及截至2019年4月2日的利息(包括罚息)2809039.05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完全清偿日止期间的利息(包括罚息);二、邯郸市明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鸡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临漳县民达碳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河北鸡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98.27元,由邯郸市明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临漳县民达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振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临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漳县临漳镇郝辛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