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国庆机械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5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6民初1170号 |
案号 |
(2020)冀0406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国庆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借款本金43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593743.83元,2019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北新鹏物资运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新鹏物资运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国庆机械厂追偿;三、驳回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城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4元,由被告邯郸市国庆机械厂、河北新鹏物资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文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6105671185N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峰峰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西路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