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5********8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民终107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河北振达物流有限公司、赵俊民、宋江杰、邯郸市东华粮油经营有限公司、王浩对上述债务中的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和截至2018年4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以及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392元,由河北瑞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瑞亭、王继领、吴卫东、河北振达物流有限公司、赵俊民、宋江杰、邯郸市东华粮油经营有限公司、王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邯郸市邯山区筑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46800元,马建国预缴46800元,共计93600元,由河北瑞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