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元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4********6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624民初42号
案号
(2020)鄂0624执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元龙欠原告杜保成借款6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偿还5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偿还25000元,于2021年8月8日偿还15000元,于2022年1月22日偿还15000元,并由被告闫元龙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每次还款时息随本清,原告杜保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上述还款协议被告闫元龙任何一期未按时全部履行,则视为借款全部到期,原告杜保成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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