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开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2民初32号 |
案号 |
(2019)鄂0302执1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1917709.88元及代偿利息损失(以1917709.8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年息6%计付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3000元;三、被告司海明、王昌兰、司刚、十堰市开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司海明、王昌兰、司刚、十堰市开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司海明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擂鼓台巷10号2幢2-5-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42867号;他项权证号为: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102625号);被告司刚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宜昌路10-B号1幢2-3-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068527号;他项权证号为: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114411号)享有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受偿的权利。五、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司海明向原告质押的其在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700万元及被告司刚向原告质押的其在湖北东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股权300万元,原告享有以质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受偿的权利;六、驳回原告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059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 27059元,由被告东刚公司、司海明、王昌兰、司刚、开域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302执14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17709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卜文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00667689790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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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重庆路5号里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