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32********0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21民初2205号
案号
(2020)鄂0821执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瞿华志、梁红梅、瞿影、吴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徐银海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9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5400元,由被告瞿华志、梁红梅、瞿影、吴桂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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