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四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2********0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2民初3142号
案号
(2020)鄂2822执4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四芳关于建始县业州镇鸿榜莱茵国际负一楼广润集贸市场5号、169号商铺的《广润集贸市场商铺(摊位)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3月4日解除; 二、被告顾四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承租的建始县业州镇鸿榜莱茵国际负一楼广润集贸市场5号、169号商铺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并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164.32元/日的标准向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至房屋腾退、交付时止; 三、驳回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顾四芳负担。(原告建始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立案时已预交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7-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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