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4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202民初755 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阮英秀借款147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3日起,以1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胡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