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3********2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7民初1476号
案号
(2020)鄂2827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原告田二龙与被告来凤恒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以及2019年4月30日被告来凤恒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利川市隆润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二、被告来凤恒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隆润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返还原告田二龙购车款125000元,并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来凤恒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隆润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田二龙代理费15000元。四、驳回原告田二龙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来凤恒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利川市隆润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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