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1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02民初205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62662.78元,并承担代偿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从代偿之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坤、李帅、李起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1元,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坤、李帅、李起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