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1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205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62662.78元,并承担代偿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从代偿之日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坤、李帅、李起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1元,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坤、李帅、李起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