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尚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3********2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8民初1840号 |
案号 |
(2019)冀0408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密云借款本金365.257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65.257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尹尚林和被告尹国兴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密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00元,减半收取计31,75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邯郸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尚林、尹国兴负担。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原告已缴纳,由三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