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13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202民初4471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泉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祥其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祥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湖北康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帅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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