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朝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403********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7民初2414号
案号
(2020)鄂2827执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傅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原孳生利息13000元,并从2017年5月21日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傅朝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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