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朝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403********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7民初2414号 |
案号 |
(2020)鄂2827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傅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原孳生利息13000元,并从2017年5月21日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傅朝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