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01********2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324民初1462号 |
案号 |
(2017)云0324执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刘芳、周忠涛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借款本金5272751.46元、利息223176.59元,合计5495928.05元,限于办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刘芳、周忠涛以借款本金5272751.46元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罗平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芳、周忠涛的上述债务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罗平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承担连带划款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刘芳、周忠涛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规定,加倍支付权利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执行人刘芳周忠涛。罗平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09 |
发布时间 |
2017-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