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河民初字第1060号
案号
(2017)鲁0503执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赵之忠劳务费5 000元及逾期利息、赵之江劳务费6 500元及逾期利息、赵西分劳务费3 700元及逾期利息、赵思猛劳务费13 000元及逾期利息、赵西伟劳务费4 800元及逾期利息、李仰占劳务费8 000元及逾期利息、赵之珍劳务费3 500元及逾期利息、赵思伦劳务费5 500元及逾期利息(以上逾期利息均自2013年1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劳务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3-07
发布时间
2017-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兆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22140421747G
登记机关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滨海县城中市中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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