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修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124********2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3128民初776号 |
案号 |
(2017)新3128执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渭南临渭区华睿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乔时均租赁费81000元、利息4800元,合计85800元;二、被告喀什贝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元,由被告渭南临渭区华睿劳务有限公司、喀什贝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乔时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发布时间 |
2017-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