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华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7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81民初832号 |
案号 |
(2018)苏0981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东台农商行与环雄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林道仁、陈诗强、华拓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东台农商行向环雄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环雄公司已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有环雄公司签章的借款借据、东台农商行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依法应予认定。虽然该贷款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但环雄公司经营状态已处于非正常,已无法履行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其公司目前的状态符合合同约定的东台农商行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的情形,故东台农商行要求环雄公司提前归还全部所欠贷款本息。华拓公司、林道仁、陈诗强知晓环雄公司贷款为借新还旧,为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东台农商行要求林道仁、陈诗强、华拓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环雄公司、林道仁、陈诗强、华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因其不到庭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台环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1、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5.4%计算;2、以298.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20日按年利率5.4%计算;3、以297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2月26日按年利率5.4%计算;4、以295.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7日至2015 年3月24日按年利率5.4%计算;5、以294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4月29日按年利率5.4%计算;6、以292.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27日按年利率5.4%计算;7、以291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7月26日按年利率5.4%计算;8、以288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30日按年利率5.4%计算;9、以286.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5.4%计算;10、以28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5.4%计算;11、以28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8日按年利率5.175%计算;12、以282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29日按年利率5.175%计算;13、以279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按年利率5.175%计算;14、以277.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按年利率5.175%计算;15、以276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30日按年利率5.175%计算;16、以273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9月28日按年利率5.175%计算;17、以271.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1月21日按年利率5.175%计算;18、以27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5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下浮10%计算。19、以27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林道仁、陈诗强、上海华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东台环雄贸易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道仁、陈诗强、上海华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台环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115元,由被告东台环雄贸易有限公司、林道仁、陈诗强、上海华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林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695755193N |
登记机关 |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7号JT30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