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峥金石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271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疆峥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金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4465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新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025991615984 |
登记机关 |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公共租赁住房小区9号楼1单元3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