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22********0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83民初337号
案号
(2020)川0683执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付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兴凤偿还借款40000元及资金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征收),由被告付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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