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2********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83民初337号 |
案号 |
(2020)川0683执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付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兴凤偿还借款40000元及资金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征收),由被告付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