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7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终273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成君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8,000元欠付金额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张兵承担1093元,由原告李成君负担13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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