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1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504民初2002号 |
案号 |
(2020)川0504执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洋、何明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借款本金17601.95元、手续费1725.64元、滞纳金726.10元并偿还利息、复利(截至2017年5月16日尚欠利息及复利5618.03元,从2017年5月17日起按照《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4.2条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如被告余洋、被告何明书未按上述期限偿还本案所欠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对抵押物即川ex3837川ep9930号车辆(车辆识别代码lsgja52h8dh228406、发动机号码131903469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余洋、被告何明书所欠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保全费???276元,合计???1016元,由被告余洋、被告何明书、被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