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4********0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725民初2105号
案号
(2020)川0725执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郭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向丽萍剩余借款本金112500元,并支付剩余借款利息191500元;二、驳回原告向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向丽萍负担25元,被告郭毅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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