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炳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5********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2民初1840号 |
案号 |
(2020)鄂2822执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炳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涛借款本金14万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5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炳清负担3080元,原告曾涛负担2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