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2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2民初2766号 |
案号 |
(2020)鄂2822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玉安、刘光敏、刘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黎借款本金173333.00元,并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24%的年利率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8.00元,减半收取计1884.00元,由被告李玉安、刘光敏、刘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