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2********2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2民初2766号
案号
(2020)鄂2822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玉安、刘光敏、刘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黎借款本金173333.00元,并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24%的年利率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8.00元,减半收取计1884.00元,由被告李玉安、刘光敏、刘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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