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付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01********0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7刑初2号 |
案号 |
(2020)鄂2827执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付元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付元明退赔被害人齐雯人民币3700元、退赔被害人“车翼驰”汽车美容店店主彭青竹人民币530元,退赔“旺夫人”厨房电器人民币1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