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寿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9********1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5民初2076号
案号
(2020)冀0925执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寿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11.58元及利息(减去利息1608元。利息以39500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5125‰自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以38911.58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5.512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孙振忠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姜寿安、被告孙振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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