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春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2********6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2民初3495号
案号
(2020)冀0922执恢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振、刘玉霞共同偿还原告袁勇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春振、刘玉霞给付原告袁勇律师代理费2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900元。以上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王春振、刘玉霞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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