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春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2********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2民初3495号 |
案号 |
(2020)冀0922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振、刘玉霞共同偿还原告袁勇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春振、刘玉霞给付原告袁勇律师代理费2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900元。以上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王春振、刘玉霞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