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建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30********4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03民初2883号 |
案号 |
(2020)冀0903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建彬、张明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门里支行欠款43011.42元(利息、滞纳金已计至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门里支行对冀j0j5f7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享有抵押权,该车变价后优先偿还上述欠款。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任建彬、张明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