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3********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1776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雪借款本金773341元;二、被告丁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雪借款利息(从2014年11月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7733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丁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新玲追偿;四、驳回原告郝雪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郝雪负担3000元,由被告丁波负担1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