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建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5********8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2民初732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兵、任建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27034.17元,共计327034.1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二、被告王建兵、任建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借款利息(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按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陈军亮、段丽霞、郭殿磊、孙阿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50%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6元,由被告王建兵、任建英、陈军亮、段丽霞、郭殿磊、孙阿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