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时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11********1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经民初字第421号
案号
(2015)洪经执字第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时锋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钢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7500元; 二、被告罗时锋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钢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本金27575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3.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秦海英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罗时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龙粤对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罗时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罗时锋追偿; 五、驳回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钢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66元由被告罗时锋、秦海英、江西龙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4-03
发布时间
2017-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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