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2********10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2404号
案号
(2020)冀02执8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董小林、陈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柳树0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875.12元、截止至2018年2月24日的利息人民币90703.85元,及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99875.1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025‰计息的利息。被告董艳国、陈巧玉、陈金礼、齐建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0元,由被告董小林、陈巧珍负担,被告董艳国、陈巧玉、陈金礼、齐建华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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