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2********26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3413号
案号
(2020)冀02执7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二被告李伯喜、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483.05元、利息666.41元、罚息(即逾期利息)11356.65元(利息、罚息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合计52506.11元;并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954%计算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四被告毕玉生、谷中连、李树光、毕树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元,由二被告李伯喜、孙梅负担,四被告毕玉生、谷中连、李树光、毕树平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30
发布时间
2020-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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